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賀銘
(現另案羈押在法務部○○○○○○○○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94號、112年度偵字第8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梁賀銘所為,涉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第1項之重傷未遂罪嫌等,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67號案件審理,並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惟檢察官聲請調查被告的精神科就診病歷等,爰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待釐清,事涉被告之權益,符合上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原訂宣判期日取消,本件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慈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