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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3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曹建基
指定辯護人張全成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4時宣判。
理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建基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卷證資料繁雜,法律關係亦較複雜,比對與判斷上耗費時間超出預期,以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曾淑婷
法 官李謀榮
法 官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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