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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邱山發
被 告 謝佩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8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邱山發對被告謝佩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岳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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