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麗芬
被 告 陳建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112年度金訴字第202號改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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