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金訴,193,2023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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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凱


許定修



胡佳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德凱、許定修、胡佳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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