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金訴,221,202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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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宸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302號、第8096號、第8378號、第8387號、第8678號、112年度偵字第2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宸宇明知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將供詐騙集團作為收領詐騙款項、隱匿贓款流向之用,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5月13日前某日,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供詐欺使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方式,詐騙鄭鴻衛、林祐廷、陳文怡、黃冠樑、柯明廷、蔡維霓等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時、地,匯款或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準(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37號判例可資參照)。

又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

復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原戶籍地址設在基隆市○○區○○○街0巷00○0號,嗣於111年10月6日遷入現戶籍地址即新北市○○區○○路0號2樓,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02號卷第51頁、第109頁,本院卷第27頁),而本案係於112年5月25日繫屬本院,此有本院收文戳章1枚可佐(見本院卷第3頁),堪認本案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地已非本院管轄區域。

公訴意旨固將被告原戶籍地址列為其居所址,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業已供稱:遷入現戶籍地址之前,我就沒有住在基隆市○○區○○○街0巷00○0號,我滿20歲之後就沒有住在那裡,只有我父親、我弟弟一家人住在那裡等語甚明(見本院卷第218頁),且依被告於112年2月7日、112年3月13日偵訊時之陳報,其實際居住地址均係其現戶籍地址,此亦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確認無訛(見本院卷第218頁)。

由此,堪認本案繫屬本院時,基隆市○○區○○○街0巷00○0號即非被告之居所址。

又依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述,其係自臺北市松山區搭乘車輛至宜蘭某處交付帳戶(見本院卷第220頁),且本案被害人受詐欺及匯款之地點,均未見有在本院轄區內者(詳如附表),此據本院核閱卷宗無訛,是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卷內事證,均無法證明本案犯罪行為地為本院管轄範圍。

四、綜上,本案於檢察官起訴而繫屬本院時,被告之住所、居所、所在地及犯罪地均非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就本案被告所涉犯行並無管轄權,而檢察官誤向本院起訴,於法自有未合,揆諸前揭說明,爰逕諭知管轄錯誤,並諭知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遭詐騙經過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受詐欺及匯款之地點 1 鄭鴻衛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船長」、「怡靜」等向鄭鴻衛佯稱:可投資「振瀚投資」平台,保證獲利云云,致鄭鴻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13日10時10分、10時26分許 各匯款10萬元、5萬元 桃園市 2 林祐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oss」、「李詩芠」等向林祐廷佯稱:可投資振瀚資本的私募基金且保證獲利云云,致林祐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13日12時45分許 1萬元 新竹市 3 陳文怡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B老闆」向陳文怡佯稱:可藉由振瀚資本網站投資操盤,要儲值才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文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13日11時7分許 1萬5,000元 苗栗縣 4 黃冠樑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玩股老爹」、「許安琪」等向黃冠樑佯稱:可藉由「振瀚資本體驗」群組投資操盤獲利云云,致黃冠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13日10時50分許 40萬元 臺南市 5 柯明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靜宜」、「振翰客服」等向柯明廷佯稱:使用「振翰資本」平台比較容易買到飆股獲利云云,致柯明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13日12時16分許 3萬元 嘉義縣 6 蔡維霓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玩股老爹」、「許安琪」等向蔡維霓佯稱:可藉由「振瀚資本體驗」群組投資操盤獲利云云,致蔡維霓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5月13日9時27分許、9時27分許 各匯款5萬元、5萬元 高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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