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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佳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403、404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號、112年度偵字第4659、4664、4950、5023、5291、6036、603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黃佳宏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據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黃佳宏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提供其於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予不明人士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於有受騙者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再由不明人士將贓款提領轉出,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之追訴,並藉此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卻仍基於縱所提供之帳戶被作為幫助他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14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設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元大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均設定約定轉帳後,而將上開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均交付與不詳年籍「潘政融」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藉此獲得新臺幣(下同)1萬3,600元之報酬;
嗣「潘政融」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①至⑱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陳緯騰、林彥彣、張芷寧、洪秀英、朱純慧、林雅寶、蘇倍弘、林世陽、張雄彰、李宛蓉、賴文女、陳奕彤、陳芳玉、黃雨曈、古芸羚、張嘉芳、張秉翔、黃麗榮,使渠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黃佳宏所有上開本案元大銀行帳戶或本案第一銀行帳戶,旋遭轉匯,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
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緯騰、林彥彣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張芷寧、林世陽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洪秀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朱純慧訴由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林雅寶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李宛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陳奕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陳芳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黃雨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古芸羚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張嘉芳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張秉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黃麗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分別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佳宏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認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陳緯騰、張芷寧、洪秀英、朱純慧、林雅寶、林世陽、張雄彰、李宛蓉、陳奕彤、陳芳玉、黃雨曈、古芸羚、張嘉芳、張秉翔、黃麗榮於警詢;
證人即被害人林彥彣、蘇倍弘、賴文女於警詢中證述明確(相關卷頁詳參附表編號①至⑱「證據欄」所示),且有告訴人陳緯騰提供之虛擬貨幣APP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暨轉帳交易紀錄截圖、被害人林彥彣提供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被害人張芷寧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截圖暨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洪秀英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明細暨LINE對話紀錄截圖、告訴人朱純慧提供之投資頁面手機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暨轉帳紀錄截圖、告訴人林雅寶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截圖及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被害人蘇倍弘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林世陽提供之投資APP對話截圖、被害人張雄彰提供之投資網站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暨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李宛蓉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手機截圖及LINE通訊軟體及投資網站截圖、被害人賴文女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陳奕彤提供之投資APP畫面、LINE對話紀錄、轉帳紀錄之截圖暨轉帳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告訴人陳芳玉提供之投資APP畫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暨轉帳紀錄截圖、告訴人黃雨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及轉帳紀錄截圖、告訴人古芸羚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被害人張秉翔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1年10月19日一基隆字第00159號函暨所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及約定交易帳戶申請資料、網銀登入IP資料等件在卷可稽(相關卷頁詳參附表編號①至⑱「證據欄」所示),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又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得預見將其名下元大銀行帳戶及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不詳年籍「潘政融」,有可能遭該他人利用,作為收受或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倘該他人提領該特定犯罪款項,即產生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去向之效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之犯意,將其上開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使用,嗣不詳之人利用上開2金融帳戶以收受詐欺犯罪所得,並於被害人匯款後隨即轉匯,是被告提供本案元大銀行帳戶、本案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供不詳之人使用,係對於不詳之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並未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
是核被告黃佳宏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以提供本案元大銀行帳戶、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之行為幫助不詳之人,俾該人得以遂行對附表編號①至⑱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係以一行為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號、112年度偵字第4659、4664、4950、5023、5291、6036、6038號併辦意旨書移請併案審理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③至⑱部分),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刑罰加重、減輕: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基簡字第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108年度基簡字第9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8年度基簡字第1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9年10月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示,法院應區分行為人所犯情節,裁量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加重本刑,以避免因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行為人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本院衡酌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與罪責程度,考量被告雖有前案紀錄,然檢察官具體指出構成累犯之罪名與本案罪質不同,且犯罪手段、動機顯屬有別,於其所犯罪名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罪責,認被告尚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之必要,爰裁量不予加重其刑。
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刑部分: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16日施行。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條文則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之規定明定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
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從而,被告就本件所犯幫助洗錢罪部分,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依法遞減輕之。
(四)爰審酌被告前於109年間(5年內)有因施用毒品案件而經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猶為施用毒品,而提供其名下元大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詳年籍之「潘政融」暨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之用,已取得報酬,其所為不僅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因其提供金融帳戶,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不詳之人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所為顯有不當;
兼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本案被害人和解,賠償渠等損失,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之多寡,並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參本院卷第41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日前罹腦梗塞疾病(參本院卷79頁診斷證明書),自述目前暫住安養院療養、無業之生活情況及告訴人陳奕彤等人之刑度意見(本院卷第125-12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被告提供本案元大銀行帳戶、本案第一銀行帳戶予「潘政融」暨所屬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獲有1萬3600元之報酬,此據被告供述在卷(本院卷第111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詠勵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檢察官陳虹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 據 ① 陳緯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1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買U/彰化商行」、「買U/火幣客服」向陳緯騰聯繫,並向其佯稱可購買泰達幣云云,致陳緯騰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7日上午10時24分許 2萬7,600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陳緯騰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⒊告訴人陳緯騰提供之虛擬貨幣APP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交易紀錄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27頁至第53頁、第57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② 林彥彣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5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林彥彣,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家強」與林彥彣聯繫,向其佯稱要至台灣創設分公司需支付房屋訂金云云,致林彥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4日下午2時39分許 ◎起訴書載2時38分許,人頭帳戶時間是2時39分,沒有匯款證明,但可對出被害人匯款帳戶。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被害人林彥彣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⒊被害人林彥彣提供之中華郵政存摺影本1紙(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25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1年10月19日一基隆字第00159號函暨所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及約定交易帳戶申請資料、網銀登入IP資料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27頁至第45頁)。
③ 張芷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9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Lemon結識張芷寧,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呂斌」聯繫張芷寧,向其佯稱:可依指示操作台彩獲利云云,致張芷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19分許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
⒉告訴人張芷寧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261號卷第11頁至第12頁 )。
⒊被害人張芷寧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份、轉帳紀錄之手機翻拍照片1紙(112年度偵字第1261號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1年10月19日一基隆字第00159號函暨所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及約定交易帳戶申請資料、網銀登入IP資料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27頁至第45頁)。
④ 洪秀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4日中午12時4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匿稱「Jimmy」向洪秀英佯稱欲將馬來西亞股票轉換成新臺幣,且需繳交稅金云云,致洪秀英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6日上午9時3分許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洪秀英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1513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 )。
⒊告訴人洪秀英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明細1份、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112年度偵字第1513號卷第59頁、第67頁至第73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1年10月19日一基隆字第00159號函暨所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及約定交易帳戶申請資料、網銀登入IP資料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27頁至第45頁)。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4分許 8萬元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49分許 12萬元 ⑤ 朱純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0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人在旅途」聯繫朱純慧,並向其佯稱可透過「萬豪國際」投資獲利云云,致朱純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7日上午9時49分許 13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朱純慧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064號卷第13頁至第17頁)。
⒊告訴人朱純慧提供之投資頁面手機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轉帳紀錄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2064號卷第87頁至第96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⑥ 林雅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日前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林雅寶,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王俊傑」聯繫林雅寶,向其佯稱可透過網路電商賣衣服投資獲利云云,致林雅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6日下午1時2分許 10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林雅寶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
⒊告訴人林雅寶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1份、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1紙(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99頁至第109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⑦ 蘇倍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蘇倍弘,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andy賴湘儀」與蘇倍弘聯繫,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指定網站投資美國公債基金獲利云云,致蘇倍弘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4日下午3時35分許 30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被害人蘇倍弘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667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⒊被害人蘇倍弘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12年度偵字第2667號卷第47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⑧ 林世陽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4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與林世陽聯繫,並向其佯稱可透過「Whitcoin」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世陽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5日上午10時0分許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林世陽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2694號卷第11頁至第15頁 )。
⒊告訴人林世陽提供之投資APP對話紀錄1份(112年度偵字第2694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41頁至第45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1年10月19日一基隆字第00159號函暨所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及約定交易帳戶申請資料、網銀登入IP資料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27頁至第45頁)。
111年9月15日上午10時2分許 ◎沒有匯款證明,但可對出被害人轉帳帳號 3萬元 ⑨ 張雄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2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蕭思雨」聯繫張雄彰,並向其佯稱可依指示操作特定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張雄彰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39分許 8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被害人張雄彰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659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⒊被害人張雄彰提供之投資網站手機翻拍照片及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份、轉帳交易紀錄翻拍照片4紙(112年度偵字第4659號卷第29頁至第43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1年10月19日一基隆字第00159號函暨所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及約定交易帳戶申請資料、網銀登入IP資料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27頁至第45頁)。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40分許 7萬元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43分許 1萬元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0分許 4萬元 ⑩ 李宛蓉 詐欺集圑成員於111年9月某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PAIRS結識李宛蓉,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李宛蓉聯繫,並向其佯稱可依指示操作「萬豪國際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李宛蓉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11分許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李宛蓉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664號卷第49頁至第54頁)。
⒊告訴人李宛蓉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手機截圖3紙、LINE通訊軟體及投資網站截圖共3紙(112年度偵字第4664號卷第65頁至第71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1年10月19日一基隆字第00159號函暨所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及約定交易帳戶申請資料、網銀登入IP資料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27頁至第45頁)。
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12分許 3萬7,000元 111年9月17日上午9時39分許 8萬7,000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⑪ 賴文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賴文女,並向其佯稱可透過「新葡京」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賴文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32分許 9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被害人賴文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4950號卷第115頁至第116頁)。
⒊被害人賴文女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12年度偵字第4950號卷第121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1年10月19日一基隆字第00159號函暨所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及約定交易帳戶申請資料、網銀登入IP資料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27頁至第45頁)。
⑫ 陳奕彤 陳奕彤與其友人李宛蓉聊天得知詐騙集團架設之萬豪國際娛樂城投資網站後,遂註冊加入會員,詐騙集團並向其佯稱可在國際娛樂城加值投資云云,致陳奕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7日上午9時30分許 5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陳奕彤、證人李宛蓉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112年度偵字第4664號卷第49頁至第54頁)。
⒊告訴人陳奕彤提供之投資APP畫面手機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1份、轉帳紀錄截圖及轉帳紀錄手機翻拍照片共8紙、告訴人轉帳所使用帳戶之照片、截圖共3紙(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24頁至第33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111年9月17日上午9時31分許 5萬元 111年9月17日上午9時31分許 5萬元 111年9月17日上午9時33分許 5萬元 111年9月17日上午9時53分許 5萬元 111年9月17日上午9時55分許 5萬元 111年9月17日上午11時8分許 5萬元 111年9月17日上午11時10分許 5萬元 ⑬ 陳芳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間某日某時許,透過 Instagram結識陳芳玉,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熠陽」聯繫陳芳玉,並向其佯稱可透過「VICT0RIA」APP投資黃金原油期貨獲利云云,致陳芳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5日下午2時34分許 5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陳芳玉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5291號卷第7頁至第10頁)。
⒊告訴人陳芳玉提供之投資APP畫面手機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1份、轉帳紀錄截圖1紙(112年度偵字第5291號卷第45頁、第51頁至第61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⑭ 黃雨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志億」聯繫黃雨瞳,並向其佯稱可至「萬豪國際」平臺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雨瞳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7日上午10時30分許 10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黃雨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803號卷第53頁至第63頁)。
⒊告訴人黃雨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投資網站截圖1紙、轉帳紀錄截圖2紙(112年度偵字第3803號卷第91頁至第97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111年9月17日上午10時31分許 10萬元 ⑮ 古芸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9日晚間10時34分許,透過臉書結識古芸羚,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平安喜樂」聯繫古芸羚,向其佯稱可依指示投資博弈娛樂獲利云云,致古芸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6日中午12時26分許 3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古芸羚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895號卷第9頁至第12頁)。
⒊告訴人古芸羚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112年度偵字第3895號卷第33頁)。
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⑯ 張嘉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7日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牽手50」結識張嘉芳,並以LINE通訊軟體與張嘉芳聯繫,並向其佯稱因疫情關係想回臺灣工作,須處理香港房地產繳交保證金云云,致張嘉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4日下午1時5分許 32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字第231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
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張嘉芳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3991號卷第37頁至第41頁)。
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⑰ 張秉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間某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暱稱「盈盈」、通訊軟體LINE暱稱「EBC客服」佯稱:可依指示操作「EBC投資」APP投資獲利等語,致張秉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6日上午10時1分許 3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張秉翔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6036號卷第9頁至第10頁)。
⒊被害人張秉翔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1份(112年度偵字第6036號卷第39-84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1年10月19日一基隆字第00159號函暨所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及約定交易帳戶申請資料、網銀登入IP資料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27頁至第45頁)。
⑱ 黃麗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3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陳軒」佯稱:可依指示操作特定投資APP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麗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1年9月15日上午10時39分許(移送意旨書誤載為17時,業經公訴人更正) 5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⒈被告黃佳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112年度偵緝字第40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本院卷第111、119頁)。
⒉告訴人黃麗榮於警詢之證述(112年度偵字第6038號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⒊告訴人賴文女提供之LINE對話截圖、台幣活存明細1份(112年度偵字第6038號卷第15-27頁)。
⒋第一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11年10月19日一基隆字第00159號函暨所附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及約定交易帳戶申請資料、網銀登入IP資料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60號卷第27頁至第45頁)。
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4日元銀字第1110019523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網路銀行登入IP位址明細資料、語音網銀約定轉出(入)帳號資料各1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日元銀字第1110020998號函暨所附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112年度偵字第1259號卷第59頁至第159頁;
112年度偵字第5023號卷第35頁至第44頁)。
①111年9月 17日11時 26分 ②111年9月 17日11時 28分 (移送併案意旨書誤繕時間,應予更正) ①5萬元 ②5萬元 元大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佳宏) (移送併辦意旨書誤繕為本案第一銀行帳戶,業經公訴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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