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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3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亦昇
選任辯護人 單鴻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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