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金訴更一,1,202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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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更一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雅慧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78、5216、635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4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雅慧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前往雲林縣○○鎮○○路00號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辦理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帳號後,於不詳時地,將上開土地銀行網路銀行代號、密碼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料,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做為從事財產犯罪、逃避偵查機關查緝之工具。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康吉良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金額匯入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旋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隱匿、掩飾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

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易言之,有關住所之認定,係採實質認定原則,即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久住之意思,客觀上並須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54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民眾凡是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均應為戶籍登記,此乃戶籍法所定之規範,是當事人如依法設籍於特定之處所時,原則上應認其有久住之意思,除非該人並無久住於前揭戶籍地,且依客觀事實亦無久住之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此項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起訴時之戶籍地雖在基隆市○○區○○○街00巷0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憑,然被告於本院電詢時陳稱:我從26歲就開始居住在雲林縣麥寮鄉,工作、生活均在雲林縣麥寮鄉,戶籍地是母親住所,我有空時才會回家陪母親吃飯等語,有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另經本院依法傳喚被告,被告陳述略以:之前居住地雲林縣○○鄉○○路000巷0號是租房子,現住地為雲林縣○○鄉○○路000號,我認為我久住的地址是雲林,不是基隆,基隆只有休假才會回去母親的住所吃個飯而已,頂多去叔叔家吃飯,在娘家待個3天就會回雲林,我生活重心是在雲林,希望再幫我移轉管轄給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等語,衡諸被告現年已36歲,生活及工作重心已在雲林縣麥寮鄉達10年以上,其所述已明確顯示主觀上並無久住基隆戶籍地之意思,且依客觀上從無久住之事實,堪認被告之住所應為其現居住之地址即「雲林縣○○鄉○○路000號」無訛。

且被告自述係在110年12月間,在雲林縣麥寮鄉7-11超商遺失前開土地銀行帳戶提款卡,且曾前往雲林縣○○鎮○○路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辦理前開帳戶之網路銀行及約定轉帳等情,復參酌被告開立土地銀行帳戶之地點係在新北市汐止區(臺灣土地銀行汐止分行,地址為新北市○○○路○段000○0號,見偵3678卷第113頁),末查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受詐欺之地點及匯款之地點均未見有在本院轄區內者,業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是依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卷內事證,均無法證明本案犯罪行為地為本院管轄範圍。

四、綜上,本件被告之犯罪地、住所地及所在地,既均不在本院所轄範圍,本院自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案號 1 康吉良 110年12月16日下午3時許起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投資買泰達幣云云 ⑴110年12月17日上午9時許 ⑵110年12月17日下午1時許 ⑴3萬元 ⑵12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678號 2 林榮益 110年12月1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富國幣云云 110年12月16日上午9時15分許 30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3678號 3 吳虎羲 110年12月17日起 經由老師陳立中分享介紹在投資平臺WFDCOIN買WFD虛擬貨幣云云 110年12月22日上午9時31分許 49,980元 111年度偵字第3678號 4 鄭中成 110年9月底起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⑴110年12月18日晚間8時39分許 ⑵110年12月18日晚間8時41分許 ⑶110年12月18日晚間8時44分許 ⑷110年12月20日晚間7時40分許 ⑸110年12月18日晚間7時41分許 ⑹110年12月18日晚間7時42分許 ⑴3萬元 ⑵1萬元 ⑶2萬元 ⑷3萬元 ⑸3萬元 ⑹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5216號 5 王應揆 110年11月17日中午12時43分許起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投資WFD虛擬貨幣云云 110年12月15日上午11時13分許 12,000元 111年度偵字第6358號 6 曾勇宸 110年11月23日中午12時許起 以投資APP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0年12月20日中午12時21分許 9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6358號 7 姚滌非 (未提告) 110年10月21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佯稱在投資平臺WFDCOIN操作投資云云 110年12月21日下午5時15分許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6358號 8 林辰叡 110年12月13日 投資詐騙 ⑴110年12月16日20時9分許 ⑵110年12月20日20時43分許 ⑶110年12月20日21時31分許 ⑷110年12月21日20時1分許 ⑸110年12月21日20時18分許 ⑴1萬8,000元 ⑵3萬元 ⑶3萬元 ⑷3萬元 ⑸1萬5,000元 112年度偵字第1401號 9 曾錦通 110年11月23日 投資詐騙 ⑴110年12月18日21時6分許 ⑵110年12月18日21時11分許 ⑴3萬元 ⑵3萬元 112年度偵字第1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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