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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李佳紋
被 告 張志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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