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蔡潛毅
被 告 陳品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779號、第5424號、第6424號、第7604號、第7653號)暨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613號、第3581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案件受理,嗣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品榮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審理時,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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