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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施雲豪
被 告 蕭仲涵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11號、第212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75號案件受理,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嗣被告於本院112年8月21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32號)。
惟查,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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