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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3號
原 告 詹雅婷
被 告 蘇柏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0號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就被告蘇柏豪部分改以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被告林在益、黃建銘部分,待其等審結後再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虹真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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