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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63號
原 告 曹益彰
被 告 許富昱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目前暫寄押在法務部○○○○○○○○○○○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59號詐欺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278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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