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2,附民,707,202407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07號
原 告 王秀珠
被 告 月國龍

蘇世昌(即蘇樟之承受訴訟人)

盧秋美(即蘇樟之承受訴訟人)


陳致偉

陳明傑

王采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月國龍、蘇樟、陳致偉、陳明傑、王采翎等人被訴加重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判決諭知此部分被告月國龍、陳致偉、陳明傑、王采翎等人無罪,被告蘇樟公訴不受理在案。

惟因原告起訴時即已併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