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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王晨曦
被 告 李偉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265號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61號改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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