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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盧姵瑜
被 告 謝旺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262號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前為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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