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交附民,29,2024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劉宜佩
被 告 蕭閎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86號(由113年度交易字第8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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