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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嚴濬哲
訴訟代理人 張繼文律師
被 告 歐陽欣澤 住○○市○里區○○○街000巷0號0 樓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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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牟俊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基原交簡第2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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