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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坤
法扶律師 簡銘昱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2251號、113年度偵字第1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進坤被訴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因有量刑資料之疑義尚待確認,為妥適判決及節省訴訟程序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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