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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東霖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53號、113年度偵字第1003號、第2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颱風延展至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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