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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舒凡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21號、第12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舒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21號、第1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經警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毒品鑑定書2份附卷可稽。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8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釋放,嗣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21號、第12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物,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現場蒐證照片(含扣案物照片)、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員警職務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12年6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06號卷第19-29頁、第69-73頁、第79頁、第113頁,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2243號卷第65頁)等件在卷可考。
此部分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附表編號一所示包裝袋4只及附表編號二所示含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之塑膠球吸食器1個,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衡情已無從析離,或析離所需費用與該等物品之客觀價值顯不相當,自應整體視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附表:(扣案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一 白色透明結晶塊4包 (含包裝袋4只)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06號卷第19-23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6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共計5.7300公克,淨重共計5.00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驗餘淨重共計5.0018公克,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2243號卷第65頁) 二 塑膠球吸食器1個 (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 1.員警職務報告(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06號卷第69頁) 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06號卷第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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