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單聲沒,51,2024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承緒


上列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98號、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包壹個,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承緒涉嫌違反商標法乙案,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茲因扣案之「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包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承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等情,緩起訴期間自112年7月24日起,於113年7月23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25日簽呈各1份附卷可稽(112年度緩字第379號卷第1-4、15頁;

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卷第127頁),又扣案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皮包1個,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意見書、CHANEL授權委任狀、上開商標之商標註冊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112年度偵字第4695號卷第79-83頁),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