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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國審交重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吳旻龍
吳俊明
謝鳳連
吳鴦
附民被告 黃上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國民法官法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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