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基簡附民,19,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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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朱振霖

被 告 吳進益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基簡字第19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吳進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朱振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靖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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