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 告 李宜姍
被 告 劉家瑞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 (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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