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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99號
原告林琨偉
被告葉坤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3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本文、第503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於本院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被告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2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3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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