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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7號
原 告 劉彥醇
住○○市○○區○○街0段000巷00號 被 告 李亞芳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李亞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85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05號),經原告劉彥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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