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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63號
原 告 葉康妤
被 告 邵永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號刑事判例、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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