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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張清雲
被 告 江佳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936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89號案件受理時,與同上署112年度偵字第12383、12686號檢察官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告訴人張清雲、林翠瑕),二者間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茲原告張清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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