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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蕭仁宗
被 告 宋四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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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群盛
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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