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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
原告賴趙素琴
被告江宥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239號(由113年度交易字第158號改分)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李辛茹
法官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6 日
書記官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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