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交附民,4,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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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李燦如
被 告 羅火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74號(原113年度交易字第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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