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附民原告 趙秉杰
附民被告 洪昌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