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交附民,68,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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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王庭乙

被      告  林正忠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正忠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王庭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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