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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偵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兆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562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兆順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兆順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准予羈押在案。
茲聲請人以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並已先行於113年4月23日釋放被告等情,此有檢察官撤銷羈押聲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在卷可參,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本院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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