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基簡,274,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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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嘉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4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嘉榮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件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補充說明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㈠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

㈡關於法律之適用補充說明:「按吸收犯屬於實質上一罪,雖有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害行為吸收危險行為等數種關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5073號判決意旨參照);

惟刑法上之吸收犯,係指犯罪之性質上,其罪名之觀念中當然包含他行為者而言,亦即所發生之數個犯罪事實之間,依犯罪之性質及一般日常生活之經驗判斷,一方可以包含於他方犯罪觀念之中,遂逕行認定一方之罪,而置屬於實行階段性之他方於不論;

其中吸收犯中之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係以犯罪行為之發展,依其在刑法上之評價程度,得分為若干階段,即循序而進之行為,其前行之低度行為不外使後行之高度行為易於實現,則後行之高度行為內容,實已涵蓋低度行為之結果,故高度行為當然吸收低度行為,其前後行為,在形態上雖屬分別獨立,但從同一法益之侵害觀點而言,具有必然之附隨關係,亦即具有階段之貫通性,禁止為雙重評價而應為單一之評價,若數個事實行為,犯意各別,被害法益不同,既無階段貫通之附隨關係,自不生後行為吸收前行為之關係(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02號判決);

又刑法上所謂吸收犯,係指一罪所規定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構成要件所包括,因而發生吸收關係者而言。

如意圖供自己施用而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

惟如施用毒品者,另基於其他原因而單純持有毒品,其單純持有毒品之行為與施用毒品間即無高低度行為之關係可言,自不生吸收犯之問題。

且施用行為而持有毒品,與因販賣行為而持有毒品之行為,為不同之犯罪型態,而有不同之法律評價,故持有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以高、低度行為之間具有垂直關係者為限,亦即施用行為與因施用而持有之間,或販賣行為與因販賣而持有之間,始有各自之吸收關係可言,非可任意擴張至其他同具持有關係之他罪犯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74號、98年度台上字第433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5152號判決意旨可參);

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按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不同,分為第一級至第四級毒品,分別定其罪名及處罰之規定,故持有不同等級之毒品,本須分論併罰。

如以一行為同時持有不同等級毒品,係因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規定之故,從一重處斷;

又如持有同一級毒品並進而施用者,係因高低度行為吸收理論之故,僅論以施用之罪。

而各罪論斷過程中,必須其間之「想像競合」及「吸收」關係,「始終存在」者,最後方能從重論以一罪;

反之,則否。

例如,前部分之罪以想像競合論斷之後,後部分之罪倘不能發生吸收關係者,最後即無從重論以一罪之餘地;

又如,前部分之罪以吸收關係論斷之後,後部分之罪倘不能發生想像競合關係者,亦同(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666號判決參照)。

經查,被告遭查獲本件如附件之附表所示具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時,同經採檢尿液,其檢驗結果,僅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並未見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跡象,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部分,另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338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2年度基簡字第1101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在案,上開各情同經本院調閱各該卷宗核閱無訛。

且被告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等情,業如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敘明。

此外,本院訊問被告時,被告亦陳明其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與購買本判決附件之附表所示各該含第三級毒品成分之物時,一併購買而取得持有之違禁物。

則依上揭說明,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雖為其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即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101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裁判之犯罪事實),然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犯意不同,行為互殊,已非相同構成要件、罪質所得包容涵蓋與吸收,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行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間,已非屬『垂直』之得『吸收』關係,係另一『平行』關係之行為,是被告已非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而係分屬不同構成要件、罪質之數行為,即一行為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一行為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此如同行為人同時遭查獲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如二種毒品均有施用,且分別施用,則各自構成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不致因同時持有二種毒品,又均有『分別』施用,則於各自吸收後,又以想像競合關係從重論以一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或如行為人同時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其中第一級毒品係為供販賣、第二級毒品係供自己施用,則應予分論併罰,不因同時持有毒品之二罪,而於論以想像競合關係後,再吸收於一重罪內,致另一輕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因吸收及想像競合關係,而毋庸處罰。

從而,依上開說明,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行為,與被告經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101號刑事簡易判決所裁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間,係屬不同行為,且犯意個別、行為互殊,彼此間並無高、低度之『垂直』吸收關係,彼此間亦均乏『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關係,應予分論併罰。」

等語。

㈢關於適用累犯規定之說明補充:「被告有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41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行至第3行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形式上構成累犯之要件;

又衡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又曾多次因施用毒品罪屢經論罪科刑暨刑之執行,同有上揭前案紀錄表可考,其對於毒品之危害,不能謂毫無認識,詎其仍未能記取教訓,再犯本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與前案經判決、執行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罪質並無顯著差異,考量被告已多次涉及毒品犯罪,對於其行為助長毒品之流布本應有所悔悟,倘仍以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其本件再次持有毒品之犯罪情節,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亦未見有何須量處被告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同無違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予以加重其刑。」

等語。

二、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除有助長毒品散布之不良效果,更具有戕害後續施用毒品者個人身心健康之潛在危險外,更已影響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應值非難,惟觀諸被告持有毒品並未再向外流傳,對他人法益及社會安全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並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又考量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油漆工而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38號卷第17頁),暨其所持有第三級毒品之分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本判決附件(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載物品,均經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38號卷第261頁至第265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同卷第275頁)存卷可查,核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皆諭知沒收;

而分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414號
被 告 蔡嘉榮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嘉榮前因持有大麻種子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基簡字第10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已於民國110年7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氯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1年12月30日22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某處夜店,以新臺幣(下同)15,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不詳之夜店男性客人,購入如附表編號①~⑤所示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達24.86公克之咖啡包196包、編號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包,以及編號⑦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而予以持有。
嗣於112年1月9日5時7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並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嘉榮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及白色結晶,業經鑑定確實含有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成分,且其中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之純質淨重已達24.86公克(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現場暨證物照片附卷可憑,並有附表所示毒品扣案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嘉榮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均係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檢 察 官 陳照世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蕭叡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重量單位:公克)
編號 外觀 數量 主要之第三級 毒品成分 淨重 氯甲基卡西酮純度 氯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 驗餘 淨重 1 黑色包裝 紅惡魔圖樣 77 氯甲基卡西酮 186.54 10% 18.65 185.38 2 DREAM COFFEE 98(含已拆封) 氯甲基卡西酮 165.63 2% 3.31 164.46 3 HAPPINESS 紅包裝 6 氯甲基卡西酮 7.51 6% 0.45 6.54 4 HAPPINESS 黑包裝 6 氯甲基卡西酮 12.61 7% 0.88 11.52 5 LUCKY、 HAPPY、 DREAM TASTY 9 氯甲基卡西酮 22.45 7% 1.57 21.11 6 庫柏力克熊圖案 1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1.568 無 無 1.364 7 白色結晶 1 愷他命 0.113 無 無 0.11 總計 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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