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基簡,787,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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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璟希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璟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80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關於告訴人之姓名應均更正為「張礽成」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周璟希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獲取勞務,明知其無支付車資之消費能力及付款意願,仍施以詐術不法獲取告訴人張礽成所提供交通運輸服務之利益,惡性非輕,應予嚴懲。

惟被告已坦承犯行,詐得之利益金額非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交易秩序之影響、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產上利益(即計程車載送勞務之利益)為新臺幣78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陳淑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35號
被 告 周璟希 女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之1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璟希明知其無支付計程車費用之資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50分許,在基隆市○○區○○路○○○路○○○○○○○○○○○○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使張祁成陷於錯誤,因而應允搭載周璟希前往基隆市○○區○○○路00弄00號。
抵達該地後,周璟希藉故下車,並向張祁成謊稱會再行搭乘原車,要求張祁成在該處等候。
嗣張祁成等候許久,未見周璟希出現,始悉受騙,周璟希因而受有免付新臺幣(下同)780元之車資利得。
二、案經張祁成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璟希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張祁成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周璟希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再被告於本案所詐得免付車資780元之不法利益,核屬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人張祁成,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淑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闕仲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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