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基簡,859,2024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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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859號
被      告  潘秉睿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猥褻」,應更正為「性交」。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判決並未變更原起訴法條,原起訴法條認被告係涉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是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猥褻」顯係誤載,且裁定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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