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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 二、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陳嘉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
- 三、被告所竊瓦斯桶1個,業經返還被害人郭正勇,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犯罪事實
- 一、陳嘉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4月8日2時36分
-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證據:㈠被告陳嘉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被害人郭正勇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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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基簡字第90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嘉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4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嘉源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嘉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物品,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及守法觀念。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竊得物品之價值、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於警詢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瓦斯桶1個,業經返還被害人郭正勇,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李紫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4649號
被 告 陳嘉源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號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嘉源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4月8日2時36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號基隆市中山區健民里民活動中心門口前,徒手竊取該里里長郭正勇(未據告訴)所管理置放在該處之瓦斯桶1個,得手後離去。嗣經郭正勇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嘉源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㈡證人即被害人郭正勇於警詢時之證述,㈢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截圖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少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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