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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念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62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提供其子即少年蔡○任所申設郵局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而涉犯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基簡字第613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4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被告可預見任意提供其申辦、使用之電信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遭不詳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財物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111年10月11日至17日間之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住處外,以每張預付卡至少新臺幣(下同)200元之代價,將代其子即少年蔡○任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及其他29個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徐俊明」詐欺集團使用,取得6000元報酬。
嗣「徐俊明」所屬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於111年10月17日16時許起,佯為乙○○之孫子,以本案門號加乙○○為LINE好友,並聯繫乙○○,佯稱:因打工賣口罩進貨而需借款以支付貨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透過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先後於翌(18)日11時23分、25分許,各匯款5萬元、1萬元,共6萬元至劉哲泓名下之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嗣乙○○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
而單一案件之一部犯罪事實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其既判力自及於全部,其餘犯罪事實不受雙重追訴處罰,否則應受免訴之判決。
三、經查㈠被告甲○○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若將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提供予他人任意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不法犯罪用途,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111年間某日,以其自己及未成年之女兒蔡○瑜、蔡○任、李○恩名義,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連同不詳號碼之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之SIM卡共40張,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徐俊明」成年男子,幫助其所屬詐騙集團以該電話撥打予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申辦蝦皮平台、網路遊戲帳號用以認證門號,再以附表所示方法詐騙告訴人匯款、交付款項、交付網路遊戲帳號或點選釣魚連結遭盜刷信用卡款項,以此方式幫助他人藉以遂行詐欺取財、詐欺得利之犯行等事實,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883號、第10697號、第11653號提起公訴,及以113年度偵字第14號、第441號移送併辦,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基簡字第255號判決(下稱前案),論以被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且於113年3月25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
㈡本案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之SIM卡給詐騙集團之時間雖為「111年10月11日至17日間之某時許」,與前案認定「於111年間某日」略有不同。
惟,被告前案交付者為「自己及未成年之女兒蔡○瑜、蔡○任、李○恩名義,申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連同不詳號碼之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卡之SIM卡共40張,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徐俊明』成年男子」,而本案交付者為「將代其子即少年蔡○任所申辦之台灣大哥大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其他29個預付卡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徐俊明』詐欺集團使用」,不僅交付期間重疊,交付對象亦係相同自稱「徐俊明」之人。
甚者,本案中被告交付出的0000-000000行動電話,為詐欺集團用來詐欺被害人之時間為111年10月17日至同月18日,係在前案被告交出行動電話門號供詐欺集團詐欺該案被害人之期間內(即111年4月15日至112年7月15日),被告明顯是將本案中行動電話SIM卡與前案中行動電話SIM卡同時或至少是接續交與詐騙集團人員使用,被告僅係因記憶不清,而未能具體特定其提供SIM卡之時間及詳細交付方式,但其乃一行為的將本案與前案中行動電話SIM卡,提供與自稱「徐俊明」的詐騙集團,應無疑義。
是以,被告本案被訴之行為若成立公訴意旨所指犯罪,其以一行為提供數行動電話SIM卡,幫助自稱「徐俊明」詐騙集團對前案被害人及本案被害人等實行詐欺,同時觸犯數次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得利罪,應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前案與本案間既然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裁判上一罪之一部事實業經前案判決確定,對於本案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自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被告本案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案判決而確定,本案並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則公訴人就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本案事實復行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繳款)金額 證據 備註 1 楊裕富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認證申辦8591虛擬寶物交易帳戶,並向告訴人楊裕富佯稱:可出售寶物云云,致告訴人楊裕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至超商繳款。
111年12月4日11時4分 4,000元 ①111年12月5日17時30分警詢(偵5883卷第15至17頁) ②電子發票、繳款執據(偵5883卷第19頁) ③對話截圖(偵5883卷第21至27頁) ④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 員購買證明、會員基本資料(偵5883卷第31至35頁) ⑤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5883卷第37至38頁) ⑥0000000000門號申辦資料(偵10697卷第51至75頁) ①使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蔡○瑜名義)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盧宥霖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向告訴人盧宥霖佯稱:欲購買網路遊戲帳號云云,致告訴人盧宥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遊戲帳號。
112年2月4日 網路遊戲Garena帳號dick90187(價值3,000元) ①112年2月4日13時9分警詢(偵10697卷第13至15頁) ②對話截圖(偵10697卷第25至43頁) ③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0697卷第47至49頁) ④0000000000門號申辦資料(偵10697卷第51至75頁) ①使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蔡○瑜名義)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 3 湯雅鈞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認證申辦蝦皮賣家帳號,經告訴人湯雅鈞於蝦皮平台下單產生虛擬付款帳號,後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再冒稱銀行人員佯稱:因設定高階會員重複扣款云云,致告訴人湯雅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7月10日18時11分 20,000元 ①111年7月10日19時50分警詢(偵11653卷第77至81頁) ②匯款執據(偵11653卷第至155至161頁) ③新加坡商蝦皮娛樂店商有線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6月9日函檢附須匯款虛擬帳號對應交易資訊(偵11653卷第至53至59頁) ④0000000000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1653卷第70頁) ⑤0000000000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偵5883卷第150-3至150-9頁) ①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蔡○瑜名義)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3 111年7月10日18時20分 20,000元 111年7月10日18時23分 20,000元 4 吳順明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向告訴人吳順明佯稱:欲收購殯葬商品云云,致告訴人吳順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11月28日19時許 24,000元 ①111年12月6日23時19分警詢(偵33916卷第6至7頁) ②對話截圖(偵33916卷第14至15頁) ③0000000000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偵33916卷第38頁) ①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李○思名義) ②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943號併辦意旨書 5 張哲維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認證申辦豪神娛樂城「ianlove77」帳號,再以詐騙釣魚網頁誘騙告訴人張哲維在網頁填寫其信用卡卡號,復盜刷信用卡購買60,000元之豪神娛樂城遊戲幣(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0,000元) 112年7月15日23時29分 10,000元 ①112年7月16日1時8分警詢(偵14卷第41至43頁) ②112年7月21日20時17分警詢(偵14卷第27至28頁) ③0000000000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偵14卷第15頁) ④豪神娛樂城遊戲平台帳號基本資料及對應儲值紀錄(偵14卷第17至19頁) ⑤茂為歐買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2日號函檢附信用卡刷卡對應相關資料(偵14卷第21至25頁) ⑥詐騙網頁截圖(偵14卷第33至35頁) ①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蔡○瑜名義) ②113年度偵字第14號、偵字第44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③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紀載金額20000元,惟對應儲值紀錄有6筆刷卡紀錄 112年7月15日23時37分 10,000元 112年7月15日23時39分 10,000元 112年7月15日23時39分 10,000元 112年7月15日23時40分 10,000元 112年7月15日23時44分 10,000元 6 黃美容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潘家群」之名義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向告訴人黃美容佯稱:欲收購殯葬商品云云,致告訴人黃美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交付款項 111年4月15日至112年1月19日 4,685,000元 ①112年7月2日12時23分警詢(偵441卷第25至29頁) ②112年8月21日18時40分警詢(偵441卷第31至33頁) ③0000000000門號基本資料查詢(偵441卷第21至23頁) ④告訴人銀行交易明細(偵441卷第43至53頁) ⑤告訴人提供「潘家群」之名片(偵441卷第57頁) ⑥對話截圖(偵441卷第169至71頁) ①使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蔡○瑜名義) ②113年度偵字第14號、偵字第44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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