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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季宥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4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合議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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