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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嘉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復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所明定。
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而如他罪係在該最先確定之罪確定後所犯,即不得與前罪定執行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第338號判決要旨參照)。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317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08年1月10日判決,且於108年4月3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9月2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從而上開更定之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參照)。
再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
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
受刑人所犯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有部分之罪曾執行完畢,惟依前開說明,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院經函詢受刑人後,受刑人並未函覆意見。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份(見本院卷第7頁)在卷足憑,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之間隔、行為態樣、罪質、行為次數,綜合評斷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於不逾越上述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內,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宗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妨害性自主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23日或106年9月24日 106年10月31日 000年00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 4 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少連偵緝字第 4 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 154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 年度易字 第 317 號 107 年度易字 第 317 號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9號 判決日 108年1月10日 108年1月10日 108年6月1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 年度易字 第 317 號 107 年度易字 第 317 號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9號 確定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基隆地檢 108 年度執字第 2413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基隆地檢 108 年度執字第 2413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基隆地檢 108 年度執字第 2474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號 4 5 6 罪名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000年00月間 000年00月間 108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 154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 154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 209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9號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9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193號 判決日 108年6月11日 108年6月11日 109年2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9號 108年度侵上訴字第89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193號 確定日 108年7月8日 108年7月8日 109年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 108 年度執字第 2474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基隆地檢 108 年度執字第 2474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基隆地檢 109 年度執字第 777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號 7 8 9 罪名 對未成年人性交 竊盜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8日 107年3月7日 107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376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 33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 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7年度侵訴字第36號 108年度易字第309號 108年度易字第309號 判決日 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14日 109年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侵訴字第36號 108年度易字第309號 109年度基簡字第193號 確定日 109年3月6日 109年3月23日 109年3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 109 年度執助字第 269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基隆地檢 109 年度執字第 950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基隆地檢 109 年度執字第 951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上開三罪經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7年2月至3月間某日 107年3月10日 107年10月4日 107年10月10日 108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81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 3709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 28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20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26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781號 判決日 109年4月22日 109年10月23日 112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侵訴字第20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26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781號 確定日 109年5月27日 109年11月25日 112年10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基隆地檢 109 年度執字第 1857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基隆地檢 109 年度執字第 2975號(編號1至編號11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23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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