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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盟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盟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盟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盟宜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13年度執聲字第99號卷第3頁)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
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施用毒品案件,罪質雷同,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非長、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被告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未表示意見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受刑人張盟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3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111年10月1日 112年3月7日午夜0時17分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12年3月7日) 112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24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19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4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 10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 495號 112年度易字第 2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 10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 495號 112年度易字第 278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8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421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號3849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11號 編號1、2曾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1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4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 27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 278號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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