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聲,515,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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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飛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飛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飛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該通知書於民國113年6月3日送達受刑人所在地即法務部○○○○○○○,由受刑人本人親自簽收,惟迄至本院裁定前仍未表示意見,有本院113年5月27日通知書(稿)、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

爰綜合考量受刑人各案之行為態樣、時間間隔、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附表:受刑人王飛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 2 月 有期徒刑 3 月 有期徒刑 2 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20日 111年12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 546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 1556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45、511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簡字 第 2233 號 112 年度簡字 第 2771 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759 號 判決日 112年7月18日 112年8月8日 112年8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簡字 第 2233 號 112 年度簡字 第 2771 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759 號 確定日 112年8月23日 112年9月12日 112年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高雄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6816 號(已執畢) 高雄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7419 號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2334 號 編號3~4 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7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3 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 2 月 有期徒刑 2 月 有期徒刑 2 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2月25日 112年4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45、5110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 492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55、6871、70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759 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800 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1031 號 判決日 112年8月15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10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759 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800 號 112 年度基簡字 第 1031 號 確定日 112年9月13日 112年9月25日 112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2334 號 基隆地檢 112 年度執字第 2331 號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426 號 編號3~4 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75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3 月 編號6~8 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0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4 月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 2 月 有期徒刑 2 月 犯罪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5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355、6871、70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基簡字第 1031 號 判決日 112年10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 年度基簡字第 1031 號 確定日 112年11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基隆地檢 113 年度執字第 426 號 編號6~8 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0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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