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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請人
即被告潘良成
選任辯護人 張國權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潘良成就全部犯罪事實為認罪之意思表示,被告並未接觸國外毒品供貨商及毒品運送來台境內後之分包,本件已無其他共犯、證人未到案接受調查,無繼續施以羈押處分之必要,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因被告不服而提起上訴,復於113年7月9日將全案移送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羈押被告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是本案已非本院繫屬中之羈押被告案件,被告以其於本院審理中遭羈押為由,聲請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非有據,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姜晴文
法官李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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