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聲,728,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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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坤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坤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坤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前述各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界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屬竊盜罪(5罪)及毀損罪(1罪),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時間、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
受刑人楊坤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15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9日 112年3月17日 112年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790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901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9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5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 62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4日 112年8月17日 112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5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 62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2日 112年11月1日 112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7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49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6號 編號1、2曾經臺北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513號裁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 編號3至6經同案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25日 112年2月25日 112年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97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97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197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70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70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70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70號 112年度基原簡字第7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112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6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6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46號 編號3至6經同案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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