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聲,73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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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玟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玟鋒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玟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茲因本院函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送達回證1只在卷可查,本院乃綜合考量受刑人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附件:
受刑人林玟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毀棄損壞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02/15 111/01/24 111年4月23日21時55分許為警採尿時間回溯120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149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16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4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62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1年05月30日 111年08月12日 112年05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478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624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35號 確定日期 111年06月27日 111年09月07日 112年0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533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709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2號 編號⒈⒉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 編號⒈⒉⒊⒋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受刑人林玟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1年(5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07~111/05/16 109/06/19~109/06/22 109/06/22 109/02/22~109/06/23 109/06/23 109/06/23 109/06/23 109/06/23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91號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判決日期 112年07月11日 113年05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3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26號 確定日期 112年08月14日 113年06月17日 是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05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888號 編號⒈⒉⒊⒋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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