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聲,831,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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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琨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琨展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琨展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以下同)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黃琨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

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線、附表所犯各為幫助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及幫助洗錢罪等罪,均與詐欺集團詐騙洗錢相關之犯罪,並衡酌各犯罪時間相距非長、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並無意見(參本院卷附陳述意見狀)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受刑人黃琨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8日
110年9月中旬至同
年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
字第9438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
字第9438號等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
字第854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6
2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6
2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1
0號
判決日期111年12月29日
111年12月29日
112年6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基隆地院
案    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6
2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6
2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1
0號
確定日期111年12月29日
112年2月4日
112年7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備          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1505號(已執
畢)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1502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1633號
編號1-4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3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          號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
萬元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3日、11
月5日、11月8日、1
1月15日、11月16日
110年9月20日至110
年9月21日
110年9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
字第4268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
字第508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
字第508號等
最  後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1
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
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
26號
(續上頁)
事實審判決日期112年7月18日
112年12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1
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
2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5
26號
確定日期112年8月17日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
字第2068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860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860號
編號1-4曾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12年度聲
字第3113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確定
 編          號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
字第3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3
8號
判決日期113年1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案    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3
8號
確定日期113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
字第1500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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