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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樹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樹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樹德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7月1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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